昨日(10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将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
据了解,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品种数不超过国家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品种数的15%,报销比例将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其他药品原则上不得再采购和使用。
关注四川特色 补充民族药和地方特色中药
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将由省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各市州不再制定其他目录。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和使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据了解,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将根据四川省特色制定,特别注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地震灾区患者对民族药、地方特色中成药品种的补充。民族自治地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品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同时,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制定必须是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的品种;必须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范围;确因省内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中选择少量品种进入四川省补充目录。
补充不超15% 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四川省补充目录的品种数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品种数的15%,报销比例将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目录,且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全省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从2009年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开始,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其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根据需要配备使用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其他药品原则上不得再采购和使用。
据悉,今年内,四川省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