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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出台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无辜者可获30万赔偿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4

      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已联合公安、法院出台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会议纪要》,对符合赔付的情形以及赔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纯无辜者可获国家赔偿金之外30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条件七种情形造成后果严重

      去年1月,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法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成为我省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和第十七条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各种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按照《会议纪要》规定,以上情形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被害人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后果包括了7种情形: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会议纪要》还规定,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也就是无辜者,可以被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

      《会议纪要》对“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当增加抚慰金的数额的情形”做了规定,包括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赔偿金额丧失人身自由时间为据

      《会议纪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如果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检察院刑申处处长沈丙友告诉笔者,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也就是无辜者一般也可获得30万元以下的赔偿。沈丙友透露,到目前为止广东还没有发生此类案件。

      试点国家赔偿绿色通道

      广东创新

      “现实生活中,许多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人被告知无罪释放的时候过于兴奋,忘记了或者根本没有去想过自己还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力,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沈丙友说。

      沈丙友还说,有人认为,国家赔偿是以权利人申请为前提,权利人没有申请,司法机关自不必主动揽责。但符合条件的人获得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履行国家赔偿职责,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国家责任。不能片面地以权利人没有申请就放弃履行国家责任。

      为此,广东省检察院尝试在佛山等地推广建立“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公诉部门如果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如犯罪嫌疑人此前被拘留或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向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绿色通道的建立,既有效避免了执法不平衡现象,也有力保障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权的落到实处。

      沈丙友表示,这一措施目前为全国首创,下一步我省将在全省建立这一绿色通道。

      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大力推行深圳市各基层院的做法。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申请人即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

      粤去年办国家赔偿案逾百件

      数说案件

      目前我省的国家赔偿法人权保障功能尽显:一是决定赔偿数大幅上升,全省检察机关2011年1月-11月共立案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1件,已作出赔偿决定80件,与去年同期的64件、55件相比,立案数上升57.8%,决定赔偿数上升45.5%.二是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已作出赔偿决定的80件案件共支付赔偿金353万元,同比上升87.1%,且悉数到位,最快的在赔偿决定作出后的第二天即拿到赔偿金。

      据悉,2011年1月-11月,全省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9人,救助金额105.5万元。救助金额是去年同期的26倍。省院被害人救助案件实现零的突破,救助3人共计13万元。全省救助的29人中,有13人是办案机关主动提起的,省院的3件救助全部为省院发现并主动实施的。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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