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把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纳入全市60项重点工程内容,日前出台《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两大新政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险新政惠及106万人,生育保险新政惠及68万人。
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贴范围扩大
今年,我市扩大了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贴范围,将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大病以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了补贴范围,这项措施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市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基本待遇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由医保基金给予一定补贴的制度。
我市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补贴比例。起付标准为每年度1500元,最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基金补贴,其中,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贴7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贴50%.参保人员市外转诊的,医保基金补贴比例在市内就医同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基本条件
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但是按照“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原则,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和转诊制度,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将其转诊到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需要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的,参照市外转院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未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不过,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者在规定的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首诊、转诊制度的限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就医地已转往外地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受首诊、转诊制度的限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
市本级统筹区首诊医疗机构暂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医疗机构,市内转诊医疗机构暂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二、三级医疗机构。不受首诊、转诊制度限制的专科门诊包括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一〇二医院精神科和德安医院精神科。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后,原有的门诊统筹制度继续保留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后,我市原有的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继续保留。已经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如果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原不符合条件但现在已经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同时,人社部门提醒,在医疗保险新政实施中,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并为一个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年度。
生育保险制度三大方面调整
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产前检查实行定额补贴。
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第二、生育医疗费实现限额报销、超额分担。
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第三、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实时结算为主的补偿方式。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需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并参加生育保险。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果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生育保障待遇条件的,本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实现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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