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进行合并,将其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3日,云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注射费等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
根据规定,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即将云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普通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不含一次性医用耗材和药品费用)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6.5元,个人支付2.5元。
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标准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医保、新农合具体支付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另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云南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三类最高限价执行。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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