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保厅”)发布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据了解,今年8月31日前,我省将完成药品数据更新工作,9月1日将开始执行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同时,2005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也将停止使用。
工伤、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类乙类药品
据介绍,2010年版我省《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医保给付范围
我省要求,各统筹地区不得对列入《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甲类药品应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付。
同时,《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全市范围内统一设定,原则上按15%或10%确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各设区市设定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情况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另外,《药品目录》部分乙类药品实行全省统一给付办法。西药(951号)腹膜透析液全省不设定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付。
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鼓励医师首选廉价药
我省要求,各统筹地区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指导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行为,将进行处罚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药品目录》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目录内的同品种剂型药品可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药品目录》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账户支付。
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
2005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复合药,若其所组成的单方成分均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内的,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暂予顺延使用至复合药管理办法出台。
另外,2010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统筹地区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据悉,新版《药品目录》将于9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2005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停止使用。
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