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函〔2009〕666 号
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院: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8号)精神,省卫生厅决定于2009年11月开始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的。
(二)符合《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四、第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注册条件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 张。
三、办理程序:按《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时限:2009年11月15日~12月31日。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各地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毕业证书真伪要审核原件,并在教育信息网上进行核查,或由申请人提供网查信息。在教育信息网上查询不到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要认真审核实习证明,对没有完成规定实习时间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要认真审核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力求不出现错误。
(二)提前预约,集中办理。为保证注册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单位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可提前与省卫生厅预约审核时间集中办理。联系人:丁小青 王燕,联系电话:027—8782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