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驻市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现将护士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各县区卫生局、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护士注册人员资格审核、信息录入工作。录入信息时特别强调,2010年5月考试通过的人员,请在“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中进行录入操作;如有2008年10月以前考试成绩通过人员在“护士首次注册信息录入”模块中进行录入。
2、各医疗机构及个人在上报护士注册资料时,需提交与医疗机构签署的“承诺书”及注册人员名单。个体诊所护士注册超过3人需提供保证书,医疗机构保证护士注册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护士,由县区卫生局主管局长、诊所负责人签字。除公立医院外,民营医院、个体诊所、村卫生所、企业医疗机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缩印A4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首次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首次注册需要提交资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证明;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件按顺序装订(身份证、学历证书、临床实习证明、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许可证)。各种表格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漏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式样和规格。
首次注册资料于2010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上报至市卫生局考务中心。
市卫生局考务中心咨询电话:2153123 联系人:张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