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及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区内各民办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度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业注册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地方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符合《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者。
(二)、护士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与《护士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指定的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各种表格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漏项。
经省卫生厅审核准予注册的,上述3、4项原件返还申请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机构留存一份,其他注册材料由核发其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位留存归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三)、其他问题:
《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1、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2、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准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交所在(拟聘用)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信息录入: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录入;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机构、市区内民办机构负责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录入。
(三)、集中报送材料:信息录入完毕后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将材料送至市卫生局审批科(邢台市钢铁北路118号,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同时用U盘电子版上报《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汇总表》,由市卫生局送省卫生厅集中办理。市卫生局不受理个人申请。
为保证护士注册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所有表格请登陆“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告”栏下载。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式样和规格。
网址:http://www.xtsxzfw.gov.cn/
联系电话:0319-2686515
邢台市卫生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