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为引导农民有病早治,我省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2011年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省所有实施新农合的县(市、区,含独立统筹开发区)全部实施门诊统筹,我市352万参合农民将获益。
今年起实施的新农合补偿模式将由过去的“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过渡到“门诊统筹+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在2011年开展门诊统筹基础上,2012年,全省所有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独立统筹开发区)实行门诊统筹乡镇数不少于50%;2013年,全省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均实行门诊统筹,不再设立家庭账户。
统筹基金有保障
全面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以后,为确保门诊统筹基金有保障,《意见》要求,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和农民参合自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年度安排的人均门诊统筹基金预算不低于当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门诊统筹基金总额不高于当年新农合筹资总额的30%.
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也不能向参合农民返还现金。上年度实施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账户内基金仍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冲抵门诊个人自付费用。家庭账户已转为门诊统筹的地区,家庭账户余额需在一定期限内全部使用完。
门诊统筹基金年度如有结余,需与住院统筹基金调剂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时,由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来分担透支资金,具体分担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分担比例可参照各机构年门诊补偿人次、次均费用、补偿金额,以及日常抽查、监管评分等因素来制定,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透支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费用补偿兑付。
4类情况不补偿
参合农民只需凭新农合证(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时将审核病人的证件,核实病人是否有资格参合。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农合门诊统筹的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因病到门诊就诊,可获得门诊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的补偿。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疗机构,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等按国家规定将参合农民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制定收费标准后,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其中,有4类情况,门诊统筹不予补偿: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以及经调查核实属骗取基金行为的医疗费用等。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永修、武宁、德安等县在《意见》台前就已经开始试点工作,修水县正在开展中医特色门诊统筹试点。全市各统筹县区试点工作已经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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