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规财发〔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1〕246号)规定,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围绕调整资源配置和降低医疗费用两个基本目标,我部对各省(区、市)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进行了评审。现下达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并就规划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规范开展配置审批工作。各地要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据核准的配置规划,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配置规划、准入标准、审批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严格审核医疗机构配置条件,着重考虑专业人员资质、辐射防护安全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二、重点保障装备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县和市(地)配置需求。各地要结合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工作,满足县医院建设与装备的合理需要,切实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和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在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配置须满足当地设备使用率不低于本省(区、市)平均水平的80%的条件。
三、落实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政策,新增配置要以临床实用型为主,严格控制高端机型配置。按照《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规定,各地审批配置时应当依据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明确医疗机构装备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的具体机型类别,杜绝医疗机构盲目追求高端设备。临床研究型和科研型两种类型设备审批结果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
四、优先考虑政府投资装备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需求。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争取财政投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以政府投入为主。严格落实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照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订检查价格政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配置空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五、积极推进集中采购工作。按照我部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各地要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立足于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完善,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最大限度降低采购价格,促使医疗成本进一步下降,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