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河北城乡居民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最高收10元。新收费标准从11月1日起试行一年。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精神,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就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10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由各县(市、区)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并报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为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新调整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此外,要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一般诊疗费从2011年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6元的标准提取,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按照“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的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中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指导,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央和河北省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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