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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起公民换身份证须录指纹 流动人口要回原籍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3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及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其中,修改后的身份证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录入指纹信息。

      泄露个人信息将面临刑罚

      针对流动人口如何录入指纹信息的问题,黄双全表示,按照规定,居民身份证需要到常住户口的所在地机关进行办理,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都要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黄双全称,全国现有两亿多流动人口,要集中回去录入指纹信息确实有很大难度,所以这次没有采取集中录入指纹的做法,今后将逐步实现。

      黄双全表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身份证技术上是可以办到的,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但为避免通过多种渠道换领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仍然要求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

      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原籍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录入指纹信息。”这一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黄双全介绍,已经领取身份证的持证人不能在证件有效期内直接追加写入指纹信息,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还是要通过上述方式换领、补领身份证时录入。

      此外,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条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多重保护。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明确了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身份证法

      警察检查身份证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可以检查有关人员身份。

      这种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权力范围的规定是否会导致公权力滥用?针对这样的提问,黄双全说,增加的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义务,但是总的目的还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最终的目的还是要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安全。

      他同时表示,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所以,进一步增加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会导致查验权力的滥用。我们也欢迎并将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就业要为服兵役“让步”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对军队征兵与国家机关团体招聘相冲突时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同时,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在入伍年龄方面,原兵役法规定,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征入伍女青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高校在校生放宽到年满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周岁。

      应征入伍年龄要求放宽

      >>兵役法

      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

      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昨起施行。

      恐怖组织

      定义明确

      >>反恐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中国在反恐领域的立法迈出第一步。

      新通过的这份决定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了界定。决定称,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决定指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

      决定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四位代省长确认为代表

      >>人事任免

      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张庆伟,浙江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代省长夏宝龙,江西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代省长鹿心社,海南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代省长蒋定之等四位被确认为全国人大代表。

      云南省楚雄州原州委副书记、州长杨红卫,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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