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1年中国卫生论坛”上透露,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地区,药价降幅将达到30%-40%,国家基本药物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至今年6月底,该制度在全国98%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
但“药品降价多少,不能作为基本药物制度成功的标准。招标采购价格降了,但真正使用的量是多少?真正老百姓的负担减轻了多少?”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学系副教授杨莉认为评价基本药物制度的效用仍需更多数据来分析。
杨莉认为,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目的并不清晰。她表示,政策应该是针对存在的问题,中国已经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体制,新农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都有相应的报销目录,再提出一个基本药物的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杨莉认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重点在于对药品可及性的保障程度和促进合理用药。杨莉介绍,世界卫生组织(WHO)之所以提出基本药物制度概念,是因为在一些中低收入国家面临药品品种和物理可及性问题。当初提出基本药物制度是希望各个国家的政府或NGO组织,通过公共财政的力量来保障药品可及。
杨莉称,按照WHO的基本药物理念,应该把基本药物作为一个公共产品,“和(国家免疫计划用的)疫苗一样。”她说,“如果没有把基本药物作为一个公共产品,而是做现在这个设计,患者也不会说好,医务人员也不会说好,药厂也不会说好。”
与国际上药店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药品销售的情形相反,中国80%以上的药品销售集中在医院。
对于医疗机构的门诊用药,杨莉认为,作为几乎是单一支付方的医保,对药品价格的抑制作用未得到发挥。其实,随着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医保完全有实力来和药厂谈判,“你(药厂)如果进入我(医保)的报销目录,你的价格应该给我一个折扣,或者我签订一个价格数量协议。国外都是这样的,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一样,医保用药按照零售价报销。”
根据官方数字,三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参保率从2000年的15%左右提高到2010年底的近95%,共覆盖了12.7亿人。
对于住院用药,杨莉认为应该使用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和总额预付等方式,将药品费用转变成医院的成本,切断医生(医疗机构)与药品厂商的利益联系。然后,再通过大的医院联合体,与药厂谈判,直接采购药品,“支付方同时也是采购方和购买方,所以价格才能压至最低。”杨莉说。
早在08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讨论阶段,人保部就曾提出由医保机构作为药品的主要付费者,发挥其“团购”力量,与药品供方谈判出一个合理的基本药物价格。再配之约束性强的医保支付手段,以达到促使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目的。
显然,基本药物制度改变的是药物生产、流通、定价等的整个产业链条,谁控制了基本药物制度,就控制了这条利益链条。最终的新医改方案确定了卫生部提出的“基本药物行政部门定点生产、直接配送,统一定价,并"强制"医疗机构使用。”
而时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医改课题组组长的顾昕称:“政府对生产、招标、配送任何一个过程的监管永远都不可能到位”。
中国药学会课题组成员、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董朝晖也表示,如果医保采取“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代替现行“按项目付费”),那么,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从医保机构那里获得的收入是固定的,节省下来的钱全部归己,因此多开药、开贵药的问题能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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