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 近期监测和研究数据表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该品种国内外监测和研究资料进行评价和论证后,认为该药品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效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11年7月31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并收回已上市药品。其次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撤市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助医生和患者减量停药,采取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应加强撤药期间的不良反应监测,并保证在撤药完成前医生和患者可以获得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第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负责将辖区内相关工作监督落实到位。法制日报
近日获悉,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
近期监测和研究数据表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该品种国内外监测和研究资料进行评价和论证后,认为该药品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效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11年7月31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并收回已上市药品。其次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撤市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助医生和患者减量停药,采取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应加强撤药期间的不良反应监测,并保证在撤药完成前医生和患者可以获得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第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负责将辖区内相关工作监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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