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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医保报销上限提高 住院及门诊多报5%和10%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9

      住院普通门诊可多报5%

      居民医保报销上限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有了新调整。昨日,笔者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医保参保人负担,广州市将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提高到3倍。同时,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整体待遇水平提高5个百分点;将参保人普通门诊整体待遇水平提高10个百分点。

      ●资助标准提高未成年人政府资助金由100元涨到200元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下称《通知》),并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通知》,在资助标准上,提高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各级政府资助标准。

      根据有关要求,将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变。据了解,目前广州居民医保参保人有约210万人,资助标准提高后,其财政支出也将增加1.4亿。

      ●年度起止时间有变调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据悉,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而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此举是为了消除参保学生的保障空当期。也就是说,办理了200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的学生,其社保年度延长了7月和8月两个月的时间。而针对一些新参保人员,在今年5月或者6月办理参保登记2010年社保年度的参保人,其2010年社保年度享受待遇的时间则提前两个月,即为2010年7月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此外,考虑到所有在校学生开学报到时间均为每年的9月份,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至少需要2个月时间,因此,《通知》规定,在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在校学生,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1月30日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在校学生,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专项金限额提高支付标准由40元调整为60元

      为方便参保学生就医,充分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设立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本校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管理模式。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新社保年度将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40元/人·年调整为60元/人·年。

      限额支付标准提高,相应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也提高。按照规定,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通知》也作了规定。大中专学校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条件难以采取建立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方式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居民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保险方式执行。

      ●参保待遇水平提高最高报销限额目前提至13.6万

      对于参保人最关心的待遇水平,此次也进行了调整。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医保参保人负担,将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提高到3倍。将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整体待遇水平提高5个百分点;将参保人普通门诊整体待遇水平提高10个百分点。

      目前,广州市2009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在有关部门暂未将标准公布之前,报销最高限额的技术标准仍然按照2008年度的工资水平计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张学文表示。据悉,目前广州市城镇职工工资标准为3780元/月,按照该标准计算,目前居民医保最高报销可达13.608万元。“待2009年度工资标准公布后,其待遇水平也将相应提高”。此外,据了解,目前广州居民医保的住院总体平均报销水平达到53%,待新标准调整后,其报销水平也将相应提高到58%;而目前门诊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58%,待调整后有望将平均水平提高到65%,大大减轻参保人负担。

      同时,将符合规定的生育期内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期内所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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