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要求,青海省在全省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为进一步降低药价,减轻群众负担,省政府出台了基本药物、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文件,对3类采购对象实行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统一配送。
一、工作进展
一是完成基本药物集中采购。2011年8月至10月,完成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共有766家企业投标,327家企业933个品规中标,中标价格与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相比,平均降幅49.45%,三年累计减轻群众负担7.3亿元。二是基本完成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2011年12月启动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共1471家企业的10320个品规入围,入围品规价格比政府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平均降低39.98%,预计年底可减少患者负担4亿元。三是启动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2012年4月下旬,启动全省医疗机构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共有221家企业报名递交经济技术标,目前正在企业进行企业资质及产品信息审核。四是启动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青海省针对2011年底新增补的103种基本药物和前次集中采购中流标的部分品种,启动了集中采购工作。共290家企业报名,目标正在进行信息审核。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实行全过程监督。青海省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及时研究处理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省卫生厅成立了药品采购管理处,设立了药品采购中心。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由省监察厅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基层医疗机构代表为成员的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对药品和一般耗材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西宁市检察院也派员参与,做到“全过程监督、阳光下运行”。
二是创新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新机制。在基本药物实行双信封招标的基础上,对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也实行双信封采购方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价格。省办公厅印发了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全省实行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双信封招标、量价挂钩,同时建立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为了满足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对非基本药物划分了质量类型,并适当增加了中标数量,提高临床的可选择性。
三是确保公平公正,提供贴心服务。将招标文件、采购目录、评审规则及相关规定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进行公布,使参与投标、配送和采购的企业及医疗机构了解各项规则,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行。发挥专家作用,特别是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价格谈判及涉及专业问题的投诉处理方面,由随机抽取的专家参与或判定,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截止目前无1家企业或个人对招标工作提出违规投诉或质疑。此外为方便企业,减少企业在时间和经费上的负担,在商务标评审中实行网上远程开标、网上竞价谈判。财政核拨专项招标采购经费,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对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免费培训。
青海省对基本药物、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的做法,有效降低了药品费用,减轻了群众负担。同时也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奠定了基础。目前青海省基本药物在基层已经实现全覆盖,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的配备率分别达到80%和90%,14个试点县级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但是目前也存在边远地区配送不及时、配送量不足,以及部分用量小的中标药品配不上的问题。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药物采购机制,切实做好配送工作,简化配送流程,提高配送效率,确保各类药物价格合理、质量可靠、配送及时、使用安全,保证医疗机构和广大群众的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