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和辽宁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8]237号)以及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8]第132号)精神,现将我市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要求
1.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10、16、17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其他49个专业【含护理学初级(士)】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2.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详见中国卫生人才网(www.hhrdc.com或者www.21wencan.com.cn)】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的考试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4.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参加初级(士)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初级(士)职务满5年或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任初级(士)职务满2年,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任初级(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5.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对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学制不满3年的考生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下列证件:
⑴凡学制为2年的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和助产专业的毕业生,须同时提供高中毕业证书;
⑵学制为1年的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须同时提供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从2009年起全省取消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规定组织的省内考试。
(五)全省不再制定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通过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六)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七)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7日—2009年1月7日
(二)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考生须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hhrdc.com或者www.21wencan.com.cn)进行报名。
(三)报名办法:
为方便考生,我市卫生报名工作以就地就近为原则,按预报名及确认报名程序进行。
1.预报名(非正式报名)
⑴考生根据所在单位及辖区自行选择报名点进行预报名。全市设18个报名点(详见附表1)。预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7日—12月31日。(周六、周日除外)
⑵考生需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hhrdc.com或者www.21wen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无照片的申报表无效)。
⑶考生须持上述申报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2009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护理学初级(士)考试《申报表》须经学校盖章),同时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居民身份证(上述证件须备一份复印件)及考务费;申报初级(师)或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提交初级(士)或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还应持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到报名点预报名。
⑷考生到报名点提交上述材料,经报名点初审现场打印确认单,考生核对信息无误后须在确认单上签字,并缴纳考务费后方完成预报名工作。
2.确认报名(正式报名)
由报名点负责将考生报考资料按规定的时间(详见附表2)集中到大连考点进行确认报名。时间:2009年1月4日—1月10日。
3.如考生错过预报名时间,可持相关材料于2009年1月4日—1月10日到大连考点(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20号窗口)直接进行预报名和确认报名。请考生尽量在年底前完成预报名工作,否则,易因网络阻塞影响正常报名。
四、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于2009年4月10日起,登陆全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为5月8日。
五、考务费收取标准:初级每科50元,中级每科70元。
六、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
请于市卫生局职改办联系。
联系电话:84635416;联系人:李老师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261号。
七、报名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打印考试申报表时必须按要求采集照片。
照片具体要求为:①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②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③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④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2.凡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
20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