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接省卫生厅《关于对2009年护士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中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执业注册的通知》(浙卫医便函﹝2009)40号),自即日起开展我市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收集整理材料。有护士注册软件的单位请仔细录入并上报给我局,无护士注册软件的单位统一到行政许可科进行录入。各医疗单位请认真做好本单位内护士注册材料的审核和整理,在11月12日前上报行政许可科,由行政许可科逐级递交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逾期由单位自行逐级递交。
2008年10月、2009年5月及以后考试通过的人员,请在“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中进行录入操作。
二、根据要求,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2009年护士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上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粘有照片);审核表可从省厅网上下载,也可到行政许可科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3、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5、二级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和执业医师相同);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7、除体检表、审核表上粘贴的外,再交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制证用。
上虞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