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首先到设区市卫生部门申请该类“药品购用印鉴卡”,凭此卡在本省(区、市)指定批发企业购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2.医疗机构申请该类“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条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有获得该类药使用资格的执业医师;有储存保管条件与设施;有相应管理规章制度。
3.医疗机构应对医师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
4.医疗机构应将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名单及变动情况,定期上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监部门。
5.医务人员应按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6.有使用资格的医师应主动、合理满足患者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当癌症、危重患者或家属主动提出申请时,认为合理的也应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