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上级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任人行政处分:
1)接到医疗机构的事故报告不及时组织调查;
2)对重大事故不审查、不移送上级;
3)应进行事故鉴定而不移交医学会鉴定;
4)对发生的事故及对医疗机构和人员处理结果不上报;
5)对医疗事故鉴定书不审核的。
2.卫生行政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予以降级、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不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的;
2)拒绝患方复印资料的;
3)不按时补记抢救病历的;
4)不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和实物的;
5)不按规定要求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的;
6)不设质量控制机构和配备人员的;
7)不制定事故预防方案的;
8)不按时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不按规定上报医疗事故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2.医疗机构等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1)无正当理由拒绝尸检的;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
(三)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根据违法情节,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证书;
2)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是否合法,以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凡是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医疗活动的,皆为非法。由非法的医疗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民事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