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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避孕的适应证、禁忌证、药物反应及处理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
1.药物避孕适应证
生育年龄的健康妇女均可用。
2.药物避孕禁忌证
有肝、肾疾病者及哺乳期禁用。心脏病、高血压、血栓病、血液病、肿瘤、糖尿病者不用。月经稀发、子宫内膜萎缩者不用。
3.药物反应及处理
(1)类早孕反应。表现为恶心、头晕、食欲不振等。轻者不必处理,一般坚持服药2~3个月,反应自然消失;严重者可服维生素B610~20mg,每日3次,以缓解药物对胃肠道的刺激。
(2)月经失调
①阴道不规则流血(突破性出血):多见于服用短效避孕药者。月经前中期出血,多因雌激素不足,可加服炔雌醇0.005~0.015mg;若在后半期出血,可能因孕激素不足,可加服避孕片1/2~1片,至22天服完。
②月经过多、经期延长:多见于使用长效剂型者。经期延长,可服短效避孕药,每天1~2片,连服4天。
③月经过少或停经:提示药物对下丘脑-垂体过度抑制,连续停经2个月,应停药改用其他避孕措施。
(3)体重增加、色素沉着及过敏反应。少数妇女服药后体重增加或面部有色素沉着。个别妇女使用长效避孕针剂后出现过敏反应,可按药物过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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