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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静催眠药-药物化学 镇静催眠药没有共同的结构特征,属结构非特异性药物,即不作用于专一的受体,结构非特异性药物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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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静催眠药-药物化学 镇静催眠药没有共同的结构特征,属结构非特异性药物,即不作用于专一的受体,结构非特异性药物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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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刻不容缓 |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20 |
当下,具备执业药师已成为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包含批发和部分零售企业)必备的人员条件之一。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所聘请的执业药师应在何时进行注册,给企业带来了一定困扰。《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的定义决定了执业药师必须先注册才拥有执业身份,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执业药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业药师。也就是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获得理论上需要企业具备一位拥有注册证的执业药师,而执业药师注册又以企业成立(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审批条件获得营业执照)为前提。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
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法解决此矛盾:即要求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拟聘请的执业药师先注册到报考时的单位,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履行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至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尽量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药品监管部门采用较多的做法是先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再要求此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申报GSP认证时提供所聘请执业药师的注册证,表明该执业药师已注册至该药品经营企业。这种方法实际在许可环节已经承认了拟聘请执业药师的执业身份,在其身份问题上作出了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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