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展与改革宏观调控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海关等,它们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与药品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2.中医药管理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中药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负责中药和民族医药的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3.发展与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发展与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并对纳入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定价和调整;管理国家药品储备;负责宏观医药经济管理。
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以及监督管理;药品广告监管与处罚;药品流通中各种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的处罚。
6.海关
海关负责药品进口口岸的设置;药品进口与出口的监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事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