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原则 处理的一原则应该是:了解用药意图,发挥制剂应有的疗效,何证用药安全。在审查处方发现疑问时首先应该与与方医师联系,了解用药的意图,明确对象及药的途径作为配发的基酸条件。例如病者的年龄性别病情及其严重程度,用药途径等。对患者有合并病的病人审方时应注意禁忌症。然而,配伍禁忌是相对的。必须根据具体对象与条件来判定。在明确用药意图和病人的具体情况后,再结合药物的物理、化学和药理等性质分析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和作用,对成分剂量、发出量、服用法等各方面加以全面的审查,确定克服方法,必要时还须与医师联系,共同确定解决方,使药剂能在具体条件下,较好地挥发疗效并使病人服用方便。
(二)处理方法 疗效的配丛禁忌,必须在了解医师用药意图后共同加以矫正和解决。但物理的或化学的配伍禁忌的处理,一般可在上述的原则下按下法进行:
1.改变贮存条件 有些药物在病人使用过程中,由于贮存条件如温度、空气、CO、HO2、光线等影响会加速沉淀、变色或分解、故应在密闭及避胸的格件下,贮于棕色瓶中,发出的剂量不宜多。
2.改变调配次序 改变调配次序往往克服一些不应产生的配伍禁忌。
3.改变溶媒或添加助溶剂 改变溶媒是指改变溶媒容量或改变成混合溶媒。此法常用于防止或延缓溶液剂的析出沉淀或分层。
4.调整溶液pH值[H+]的改变能影响很多微溶性药物溶液的稳定性。
5.改变有效成份或改变剂型 在征得医师的同意的条件下,可改换有效成分,但改变换药物的疗效应力求与原成分相类似,用法也尽量与原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