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相种类、流动相组成、检测器类型不得改变,其余可适当改变以达到色谱系统适用性试验要求 1.理论塔板数:不得低于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最小理论塔板数 2.分离度:除另有规定外,分离度应大于1.5 3.重复性:取各品种项下对照品2连续进样5次,除另有规定外,其峰面积测量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2.0% 4.拖尾因子:除另有规定外,拖尾因子应在0.95~1.05之间
固定相种类、流动相组成、检测器类型不得改变,其余可适当改变以达到色谱系统适用性试验要求
1.理论塔板数:不得低于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最小理论塔板数
2.分离度:除另有规定外,分离度应大于1.5
3.重复性:取各品种项下对照品2连续进样5次,除另有规定外,其峰面积测量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2.0%
4.拖尾因子:除另有规定外,拖尾因子应在0.95~1.0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