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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卫医师考试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6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条到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公卫执业医师考试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由考区、考点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医`学教育网整理,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不按规定销毁试卷的;(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或其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点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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