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了加强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艾滋病流行形势及相关人群危险行为特点的动态变化,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艾滋病流行形势及相关人群危险行为特点的动态变化,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监测对象和办法:
(一)一般人群包括:入伍新兵、献血员、手术前病人、孕产妇等,主要采用全员检测的方法进行监测。
(二)重点人群包括: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嫖客、吸毒者、男男同性性行为者、流产妇女、劳务输出归国人群、一般劳改人群、结核病门诊就诊人群等,主要采用设置哨点的方法进行监测。
1.性病门诊就诊者。
在监测期内,凡到性病门诊首次就诊性病,年龄在13岁以上者,无论男女,无论是否诊断有性病均进行监测。
2.暗娼。
收容教育所:监测期内对新入妇教所的曾经有交易性行为的女性进行监测。
娱乐服务场所及发廊等:监测期内对本辖区内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中的娱乐服务场所、发廊内的三陪小姐、发廊按摩女、有交易性行为的小姐进行监测。
3.嫖客。
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监测期内对新入所的曾经有交易性行为的男性进行监测。
4.吸毒者。
戒毒所:监测期内对新入戒毒所的所有吸毒者(包括口吸和静注者)进行监测。
美沙酮替代治疗门诊:全年对新入门诊进行美沙酮替代治疗的吸毒者(包括口吸和静注者)进行监测。
社区吸毒者:监测期内对招募到的所有吸毒者(包括口吸和静注者)进行监测。
5.男男同性性行为者。
运用特定的抽样方法,在监测期内对具有男男同性性行为的男性进行监测医学|教育网整理。
6.流产妇女。
监测期内对准备进行人工流产或药物流产的全部初诊监测对象进行监测。
7.劳务输出归国人群。
监测期内对自艾滋病高流行国家返回的劳务输出归国人员进行监测。
8.一般劳改人群。
监测期内对新进入的吸毒罪错以外的劳改人群进行监测。
9.结核病门诊就诊人群。
监测期内对来结核病门诊就诊的全部初诊对象进行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需要进行监测的内容包括:
(一)血标本的收集。对每位监测对象用一次性注射器采集静脉血3 5 ml,放入灭菌的离心管内,于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实验室在收到标本后立即进行血清分离,并将血清移至冷冻管内零下20°C保存,待检。
(二)血清学检测。监测期内采集的血标本按照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梅毒抗体检测、丙肝抗体检测。
HIV抗体检测由市卫生局批准的、具有HIV抗体筛查实验室资质的实验室,采用ELISA法进行检测。如果本单位没有HIV抗体筛查实验室须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代为检测。对于初筛检测阳性的标本,须按照要求送确证中心实验室(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证检测。
(三)流行病学调查。各监测单位在监测期内对监测对象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定期报送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 北京市卫生局全面负责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实施过程的领导、组织、协调以及对各区、县监测工作执行情况的督导评估。
第五条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艾滋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测工作任务的布置、监测点工作质量督导检查、监测单位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卫生部门以外监测点发展的协调等。
第六条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北京市艾滋病监测方案的撰写、专业人员培训;解决监测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及监测质量督导,全市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总结及信息反馈。
第七条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单位工作人员的二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录入、数据库清理与数据上报和分析、总结;实施对监测点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传与下达;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血样采集、检测。
第八条 监测执行单位负责按照北京市艾滋病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执行监测任务,包括完成监测对象流行病学调查表的填写、血样采集,血样的实验室检测,每月监测数据的统计、上报,接受辖区疾控中心对监测工作的质量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质保量完成本监测点所承担的监测任务。
第九条 所有法定报告人、报告单位对在以上监测工作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必须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传染病报告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限内报告疫情,并配合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条 为了保障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卫生局每年组织专家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和考评。内容包括:监测工作运转、多部门合作、各部门职责履行、经费保障、疫情上报、实验室检测、资料管理、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各区县卫生局每年对辖区内监测工作进行两次督导和考评。内容包括:监测工作运转、疫情上报、实验室检测、资料管理、人员培训等。督导、考评后及时完成督导报告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