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的总则:
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1.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 保障公共卫生。
2.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传染病分类:传染病的病种很多,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和管理措施,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传染病防治法》将37种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1)甲类: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处理。
4.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职责
(1)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2)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3)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6.社会动员、广泛参与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医学院校对学生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教育和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7.公民与法人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