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为医生的法律责任: 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主要为医生的法律责任:
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卫生学]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卫生学]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卫生学]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 [卫生学]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学]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 [卫生学]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卫生学]法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 [卫生学]法律责任-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卫生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律 [卫生学]母婴保健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