痫性发作可分为两个主要类型:部分性发作和全面性发作。部分性发作起源于一侧
脑部(局灶性或局限性),也可扩散至两侧;全面性发作则同时起源于两侧脑结构。
(一)部分性发作
1.单纯部分性发作
包括①部分运动性发作;②体觉性发作或特殊感觉性发作;③自主神经性发作;④精神性发作。
部分运动性发作:指局部肢体的抽动,多见于一侧口角、眼睑、手指和足趾。也可涉及整个一侧面部或一肢的远端,有时表现为言语中断。如果发作自一侧开始后,按大脑皮质运动区的分布顺序缓慢地移动,例如自一侧拇指沿手指、腕部、肘部、肩部扩展,称Jackson发作,病灶在对侧运动区。
精神性发作:主要表现包括各种类型的遗忘症(如似曾相识、似不相识、强迫思维等)、情感异常(如无名恐惧、愤怒、忧郁、欣快等)、错觉(如视物变大或变小、听觉变强或变弱、感觉本人肢体变化等)、复杂幻觉等。
2.复杂部分性发作
特点为发作起始出现各种精神症状或特殊感觉症状,随后出现意识障碍或自动症和遗忘症,有时发作一开始即为意识障碍。复杂部分性发作是在先兆之后病人呈部分性或完全性对环境接触不良,做出一些表面上似有目的的动作,即自动症。病人往往先瞪视不动,然后做出无意识动作,例如机械重复原来的动作,或出现其他动作如吸吮、咀嚼、舔舌、清喉,或是搓手、抚面、解扣、脱衣、甚至游走、奔跑、乘车、上船等。
(二)全面性发作
1.失神发作
失神发作者在EEG上呈规律和对称的3Hz/秒棘-慢波组合,意识短暂中断,约3~15秒,无先兆和局部症状,发作和休止均突然,每日可发作数次至数次,病人停止当时的活动,呼之不应,两眼瞪视不动,但可伴有眼睑、眉或上肢的3次/秒颤抖,或有简单的自动性活动,如用手按面,吞咽,一般不会跌倒,手中持物可能坠落,事后立即清醒,继续原先之活动,对发作无记忆。
2.强直-阵挛发作
强直-阵挛发作以意识丧失和全身抽搐为特征。发作可分三期:①强直期:所有的骨骼肌呈持续性收缩。喉部痉挛,发出叫声。口部先强张而后突闭,可能咬破舌尖。颈部和躯干先屈曲而后反张。上肢自上举、后旋、转变为内收、前旋。下肢自屈曲转变为强力伸直。强直期持续l0~20秒后,在肢端出现微细的震颤。②阵挛期:待至震颤幅度增大并延及全身,成为间歇的痉挛,即进入阵挛期。每次痉挛都继有短促的肌张力松弛。阵挛频率逐渐减慢。松弛期逐渐延长。本期持续约0.5~1分钟。在以上两期中,出现心律增快,血压升高,汗、唾液和支气管分泌增多,瞳孔扩大等自主神经征象。呼吸暂时中断,皮肤自苍白转为发绀。瞳孔对光反射和深、浅反射消失,跖反射伸性。③惊厥后期:阵挛期以后,尚有短暂的强直痉挛,造成牙关紧闭和大、小便失禁。呼吸首先恢复,口鼻喷出泡沫或血沫。心率、血压、瞳孔等回至正常。肌张力松弛。意识逐渐清醒。自发作开始至意识恢复约历5~10分钟。醒后感到头痛、全身酸痛和疲乏,对抽搐全无记忆。
3.强直发作:是一种发作性僵直的强烈的肌收缩。
4.阵挛发作:为全身快速的肌抽搐。
5.肌阵挛发作:突然短暂触电样的肌肉收缩,可限于躯干、肢体或至全身。
6.失张力发作:全身肌张力突然消失致猝倒,同时意识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