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治疗原则是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便大家更好地复习。
心脏病孕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严重的感染。
1.非孕期 确定病人是否可以妊娠。
2.妊娠期 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
3.分娩期 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心功能Ⅲ~Ⅳ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其他并发症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4.产褥期 产后3天内,尤其24小时内,仍是心力衰竭发生的危险期,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产后1周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后行绝育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