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目前没有一个公认的客观的标准,就是说心理健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从心理现象的自身规律来分析,并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心理健康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l 智力正常
智力是人们在获得知识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时所必须具备的心理条件或特征,是人的观察力、注意力、思维力、想象力和实践活动能力的综合。智力正常是心理健康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人的智力发育不全或阻滞,心理健康就无从谈起。
1.2 情绪健康
情绪是人对事物的态度的体验,是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与否的反映。情绪健康是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具有健康心理的人,能经常保持乐观、自信的心境,热爱生活,积极向上;同时,善于协调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使自己的情绪保持相对稳定。
1.3 意志健全
意志是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意志健全的标准是:行动得到自觉性、果断性、坚持性和自制力。心理健康的人总是有目的地进行各项活动;在遇到问题时能经过考虑而采取果断决定;善于克制自己的激情。
1.4 人格完整
人格在心理学上是指个体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完整的主要标志是:人格结构的各要素完整统一;有正确的自我意识以积极进取的信念、人生观作为人格的核心,并以此为中心把自己的需要、愿望、目标和行为统一起来。
1.5 人际关系和谐
人际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中,彼此为寻求满足各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相互间的心理关系。心理健康的人,能用尊重、平等、信任、友爱、宽容、谅解的积极态度与别人相处,既有广泛而稳定的人际关系,又有志同道合的知心朋友。
1.6 必与社会协调一致
具有健康心理的人,能有效地处理与周围现实的关系,能对社会现状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观念、动机、行为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言行符合社会规范和要求,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自己的愿望与社会的要求相矛盾时,能及时地进行自我调整。
1.7 心理行为符合年龄特征和角色特征
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有其独特的心理行为特征。心理健康者应有与同年龄多数人相一致表现。否则可能要考虑是否有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另外,心理健康的人,其心理行为还应与角色、身份相符合。
2、区分正常心理活动和异常精神活动
如何区分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心理学的原则,从心理活动本身的特点来理解正常和异常问题,有以下3个标准:
2.1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统一性原则
2.2 精神活动的内在协调一致性原则
2.3 个性的相对稳定性原则
3、非精神病性心理紊乱的程度分类
除精神科外,精神(心理)不正常的病人并不多见,但负性心理活动时有出现。在进行心理护理时,我们需要对他的心理状态有一个了解、认识和评估。第29届世界卫生会议通过的精神障碍分类法(ICD-9),把精神病的心理障碍和非精神病性精神紊乱做了严格区分。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类(1984)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分类(DSM-3)中对两类精神紊乱也做了区分。无疑,精神病性的精神紊乱属精神病学的研究对象,而非精神病性精神紊乱则是临床心理工作者(包括护士)的研究对象。
为了适应学科发展和临床实际的需要,我们将非精神病性心理紊乱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以下3种类型。
3.1 心理紊乱的第一种类型——心理问题
所谓“心理问题”是指那些在时间性质方面有近期发生而不太可能持久的特点;问题的内容尚未泛化而只局限在引发事件自身;其反应强度不甚剧烈并未严重影响思维逻辑性的心理紊乱。属于这类精神(心理)紊乱者在临床上是较多的。对被负性心理困扰的病人,护士应及时给予心理支持、咨询指导。
3.2 心理紊乱的第二种类型——心理障碍
所谓“心理障碍”是指那些初始反应剧烈、持续时间长久、内容充分泛化和自身有难以克服的精神负担的心理紊乱。有时由于长期的精神折磨,有人伴有人格缺陷。此时多由心理医师介人给予特殊的心理治疗,辅以药物治疗。
3.3 心理紊乱的第三种类型——心理疾病的边缘
这类精神紊乱的特点是:早期蒙受的精神刺激和相对应做出的反应比较强烈,由于时间较久,内容一以泛化,所以,紊乱内容与原始精神刺激的内容相距较大。其强度严重干扰了正常思维逻辑,所以往往呈现偏执或人格与行为的偏离。有时,病人伴有不典型的妄想或偶尔出现幻觉。此时以药物治疗为主,辅以心理治疗。
4、精神(心理)记康的水平差异
在实际生活中,精神正常的人们的心理健康水平是有差异的。从个体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精神活动的强度水平、精神活动的耐受力、精神活动的自控力、意识水平、社会交往状况、精神活动蒙受创伤后的康复能力等方面可以区分人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其目的在于更具体、更有效地对病人的行为加以指导,以及在对病人进行心理护理时能够有针对性地给予更科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