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2010年5月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结果已公布,为使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正常执业,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对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护理学)合格人员中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执业注册的通知》(浙卫医便函〔2010〕45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对通过2010年5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开展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通过2010年5月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符合有关注册条件的护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注册手续。
二、注册条件: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护士执业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2010年5月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注册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并加贴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校验原件交复印件);
3.2010年度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校验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卫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校验原件交复印件);
5.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四、注册步骤
(一)数据录入
请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软件机构版(市级医院、马桥街道医院、康华医院、博爱医院)的医疗机构进入且必须进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录入2010年5月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首次注册数据。于11月2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并将注册材料上交至审批中心初审制证;未配备机构版软件的医疗机构的注册数据由卫生行政审批中心统一录入。
(二)审核制证
各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申请注册材料上交到卫生行政审批中心,审批中心负责本辖区护士执业注册的受理及相关资料的初审、信息录入和制证工作。请卫生行政审批窗口认真审核有关注册申请材料,严把注册准入关。所有材料审核无误后,通过护士注册软件进行制证并加贴照片后将注册材料及打印完毕的注册证书后于12月1日上交到嘉兴市卫生局复审,复审无误后集中上交至省卫生厅终审盖章。
五、其他
根据护士注册软件的要求,请在“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护士首次注册”模块中进行考试通过人员的录入操作,准确选择软件模块进入录入注册信息,否则信息无效。
附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