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秘〔2010〕145号
各县、区卫生局,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城区各民营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0〕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护士首次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递送材料时间
各县(区)卫生局与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城区各民营医疗机构务必于11月5日前将护士注册材料集中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医管科审核。
二、递送材料内容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县、区与九华山风景区人员由各地卫生局审核后,在其复印件背面加盖公章后上报,原件退还本人;市直人员由市卫生局审核后加盖公章,原件退还本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聘书须为正式,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照片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其中1张请粘贴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9)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请各单位通知相关人员在申请首次注册时,将个人材料用白色透明文件袋封装,1人1份,递交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律退回。各地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须于10月28日将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上报,填报日期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三、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6、2007、2008、2009年四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其中1张请粘贴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四、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城区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局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护士首次注册的材料收集和准备,以顺利完成2010年池州市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工作。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因递交护士首次注册材料不全或不规范而被退回、影响注册工作的责任自负。
五、其它情况说明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
(二)遗失补证工作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未换发执业证书,每年集中注册时由省卫生厅负责办理。
(四)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五)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网上(登录池州市卫生局网站)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附件:1、《关于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0〕740号)
2、2010年池州市护士注册人员名册(表样)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样)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