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6号)要求,各单位立即停止护士执业注册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检测。我厅根据文件要求,制定了新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9〕102号)中的《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同时作废。
下载附件: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