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部驻川单位: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时提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此前我省一些地方在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时,将护士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唯一的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人遗失“成绩通知单”后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取得中国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补办的“成绩通知单”后才能申请注册。“成绩通知单”补办过程须耗时较长,申请人和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对此反映强烈。
为了进一步完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本着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现就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成绩合格证明”统一规定如下,申请护士注册的人员,须持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2003年及以后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当年省人事厅发文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通知(复印件由当地人事部门签章);
三、省人事职改部门2003年以后颁发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以上资料均为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材料,各地须与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电子文档)核实无误后方可注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