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有了医师执业证书,医生也可能不允许为医保病人服务。最近,一位医生就遇到类似的麻烦。
5月22日,新浪微博网友“@谢子大夫”为同事的遭遇打抱不平:“刚进修回来的李医生头天上班就遇到了尴尬事,他为医保病人的处方权被‘毙’了。原来他没有参加医保处组织的考试,他不是一名光荣的‘医保医师’。”
据了解,所谓医保医师制度是近年来北京、上海、宁夏、江苏、河南、江西、山东、海南等地试点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其总体目标是为了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上述地方规定,只有拥有医保医师资格,医生才可以为医保病人开处方。
在医保医师管理形式上,不少地方都采取了积分制、倒扣分的办法,并明确了处罚办法。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于2011年4月试点医保医师制度。根据《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该区对签约的医保服务医师实行积分制管理。每个医保医师个人总分为12分,对医师不同的执业违规行为进行倒扣分管理。扣分管理标准分为3分、4分、6分、12分四档,按照年度计算,每年4月1日积分清零,重新开始计分。医师的12分全部扣光后,将受到1次黄牌警告,并记入诚信档案。累计3次黄牌警告后,医生将接受最严厉的处罚,即永久取消医保服务资格。
不过,这项旨在管理医师行为的积分倒扣制度似乎并不苛刻。健康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市朝阳区试点医保医师制度2年来,约有3到4名医生受到处罚,扣分最多的医生仅为2分。而在上海,只有6%的医生被扣过积分。
另有一些地方并没有采取积分倒扣制度。江苏省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主任崔敏告诉记者,该市每年组织医师定期考试,临床医生由此获得医保医师资格。如果医生出现违规行为,当地医保处将通过扣除医保资金的方式规范医生行为。
崔敏表示,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今年就有3人没有通过医保医师资格考试,甚至补考也没有通过。“他们因此被医院取消了医保处方资格,但仍可以为新农合与自费病人服务。”她透露,2011年和2012年,该院都没有医生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
低知晓率与质疑
尽管多地已经试点医保医师制度,但医保医师制度的知晓率并不高,甚至有些地方连人保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知情。
5月23日,健康界就相关事宜咨询了“@谢子大夫”所在地江苏连云港的人力资源和与社会保障局。尽管其网站已经公布过相关信息,但两名工作人员对此并不知情。“医保医师?没听说过。”一位工作人员称。
而当记者进一步向其解释“医保医师”和“医保处方权”的概念时,对方回答,“你找错地方了,应该去找卫生部门。”不难看出,这位工作人员对医保医师和相关职责并不清楚。记者又询问了江苏省太仓市部分普通医务工作者,他们对医保医师制度也不知情。
然而,不少了解医保医师制度的医务人员似乎并不认同这项制度。网友“在大海中前行_kxb”评论道,“这就是我们的尴尬事儿,你光会看病不行,还得懂医保,写病历,得懂法律……”
另外,有医生质疑医保医师的合理性。上述微博中提到的李医生认为,“医保处没有权利拒绝医生为医保病人服务,也无权干涉我的执业行医行为!医生到底谁管?”
重复的“两证”检查
李医生的疑问事实上道出了医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交叉管理的现状,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重新查“两证”的问题。
根据医保医师制度,医生在签约前必须接受医保部门对“两证”(《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书》)的重新审查。而事实上,一个医生在签约一家医院时,“两证”已经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和医院的认可。
北京协和医院医保办主任李春厚对此表示,“医生在进入医院工作前,其执业资格已经由卫生部门进行过审核。查‘两证’实际上就是重复劳动,这没有必要。而且,这也不应该是医保部门应该关心的问题,应该属于卫生部门管理。”
“为避免重复,医保医师与医保中心签约的流程应该越简单越好。”李春厚认为。
“处方权”交叉管理
“医保处方权”还被认为与现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师处方权管理相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医生被赋予的医师处方权。
按照2007年正式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执业医师可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这也就意味着,在医院上岗的医生在获得《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书》后,通过医院组织的考试,即可获得合法的处方权。
但不少医保医师制度规定,严重违规者将被吊销医保处方权。例如,北京市朝阳区规定,“未取得医保医师资质的人员不得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所涉及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这意味着没有医保医师资质的医师不能为参保病人看病。
而现实情况是,在全民医保的背景下,患者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医保途径看病。因此,被吊销医师医保处方权后,医生现有的处方权相当于名存实亡。这显然与“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赋予医生的权力有所冲突。
“假如完全落实了全民医保,暂停了医生的医保处方权,实际上医生就不能行医了”。北京军区总医院医保办主任李伟光认为。
对于医保处方权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认为,“严格的讲,这是不合理的。”
他指出,“医生拥有医师执业资格后,就拥有了看病的权利,医保方面不能剥夺。医保方面能够行使的权力是审查医生资质,不合格的医生不能作为医保定点医生。”
朱恒鹏同时认为,在现行条件下,医生对医保医师的身份没有选择权,而医生应当被赋予选择的权利。“这与体制有关。医生不是独立的自由执业者,而是依附于医院的单位人。他的执业资格和医保定点资格都依附于医院,医生根本就没有选择权。”
李春厚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既然医疗机构已经与医保部门签订了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生自然而然地也就拥有了医保处方权。”
不为罚而罚
谈及对医保医师制度的思考,体会最深的莫过于医保办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对于该项制度,无论是医保管理部门还是医院医保办,都达成了一致,目标指向是规范医生的执业行为,而关键在于如何实施。
在李春厚看来,医院有责任按照医保的要求去管理医生。“不该越的红线,要告诉医生,让医生按照规定执行。另外,医院在信息化方面要足够强大,系统要完善,帮助医生规范行为。”
她还建议,医保中心要足够强大的系统可监控每个医生行为。“当医生的执业行为出现问题时,可在第一时间内让医院、医生知道并改正。”
“医保中心在处理错误时应该尽量委婉,并能核实事件真相。如果事实确凿就扣分,否则可以不扣分。毕竟,医生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性群体,不会为了犯错误去工作。”李春厚补充。
此外,李春厚认为,应当尽量发挥医保医师制度的积极性,“假如招致大量医生群体的反感,这对医保工作的推进是非常不利的。实际上,医院、医保、医生、病人四方应该是互惠共赢的。”
磨合之痛
作为一名公共政策专家,朱恒鹏则对医保医师制度持谨慎态度。事实上,无论是医保医师制度还是被广为人知的总额预付,都有从医生行为层面控制患者不合理医疗需求的目的。
在朱恒鹏看来,作为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医保方面有控制患者过度需求的职责,在医保体制下,患者必然有过度医疗需求,因此医保支付方必须对患者的就医行为进行约束。
“患者的思维其实很简单,价值100元的东西,现在花30元,甚至20元就能买到,那么患者就会倾向于多买,这就是所谓医保导致的患者道德风险。因此,医保支付方需要合理限制患者的需求。”朱恒鹏分析。
谁可以更合理地判断患者的医疗需求?“显然,医生最有能力判断患者的诊治需求。因此,限制患者过度就医需求的责任就天然地落在了医生身上。”朱恒鹏认为,这是由于医保部门无法直接甄别患者的病情和需求,而医生与患者直接接触,并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因此只有医生适合并有责任去判断患者的需求。
“但现在的问题是,医生从情绪上很难接受医保医师制度。”朱恒鹏指出,“首先,医生已经习惯了根据患者的支付能力看病,而这种习惯和医保政策相冲突。其次,医生作为一个专业群体,一方面基于治病救人的职业诉求,一方面基于对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品的专业偏好,诊治有趋新趋高倾向,在没有费用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种做法医生认为很合理,患者也如此。问题是,医保资金是有限的,在医保制度下,医生就需要强化一个意识,那就是控费意识。”朱恒鹏强调。
随着医保控费制度的逐渐推开,医保管理与医生之间的磨合还需要很长时间。
“假如今后实施医保医师制度,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得到医院和医生群体的支持。”李伟光如此坦言。“医生的行为需要规范,规范也需要合理。医保部门尽量不要一刀切地管理,而是需要在沟通中解决问题。”
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