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调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下限
由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调为6倍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分组审议《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并对费率、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及政府权限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下限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调整为6倍;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从5%调整为5%-7%,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低于平均工资的60%
不足部分由其用人单位缴纳
《草案》将第七条修改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将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其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草案》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30%左右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草案》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30%左右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参保人年龄因素和对退休人员适当照顾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计入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草案》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养老保险条例”也作修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
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