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港澳医师、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用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到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管理暂行规定,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方权。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为聘用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注册手续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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