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13日公布《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营养监测、营养教育、营养指导、营养干预等作出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宣传教育,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帮助居民形成符合营养要求的饮食习惯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当提供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营养与健康知识;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但应当科学、准确、严谨,严禁用错误和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和欺骗公众。
征求意见稿指出,应当把营养改善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范围,采取综合措施,普及营养知识,倡导营养理念,改善营养状况。卫生部根据公共卫生问题、人群营养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全国营养改善工作计划、营养标准和指南,并定期发布我国居民营养状况报告。医院应当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临床营养科室。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建立营养监测制度,对居民膳食状况、营养改善效果以及营养相关疾病进行监测。营养监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不同人群的食物摄入、膳食结构变化状况;宏量营养素、微量营养素的营养状况;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贫血、钙缺乏、维生素A缺乏等状况;超重、肥胖及营养相关疾病状况等。
营养改善工作,是指为改善居民营养状况而开展的预防和控制营养缺乏、营养过剩和营养相关疾病等工作。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