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建议合格分数线,黑龙江省将结合该建议合格分数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本省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十一、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黑龙江省XX县 乡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各考点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省卫生厅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三、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请关注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通知。 附件3: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知情同意书 1、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2、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3、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本人对以上内容知晓并同意,确定申请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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