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正规药品在国内销售,如果该药品未经过必需的药品进口审批手续,药品经营者即构成销售假药罪。自2011年5月以来,开平市先后有22名药店老板因此获刑。开平市法院日前披露相关案例并发出提醒,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入罪门槛降低,药品经营者应守法经营。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被拘
今年3月27日,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梁某经营的零售药店内查获了先锋霉素胶囊(法国欧亚大药厂监制)、强力抗菌霉素(德国保威大药厂出品)等22种进口药品,总价值2258元。4月10日,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梁某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即1129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日前,开平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进口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决定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1290元(行政机关的罚款折抵)。
售假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外正规厂家生产的药品,进口到境内为何就成了“假药”?开平市法院对此解释称,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境外生产的药品应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后在国内销售才算合法,否则,不管该药品内在质量如何,都应按照假药论处。
开平市法院表示,以前的刑法规定,销售假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但刑法修正案(八)对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开平市法院运用新规定对涉及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查处了一大批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据统计,其中涉及未经批准而销售进口药品的就有22件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