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1日发布通知,决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
这份《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禁毒形势的不断变化,不法分子大肆套购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致使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提取麻黄碱制造冰毒,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已经成为当前禁毒斗争的突出问题。
通知明确了落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责任,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以及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等4项整治任务。
通知指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严格审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建立企业购用审批档案,对用量情况和增长趋势进行分析,对增长异常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及时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内容包括原料购进、储存、使用情况,对购买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药品进货验收情况等。重点核查药品的销售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通过“挂靠经营”“走票”等方式购销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查实违规销售直接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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