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卫生部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的各专业、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