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考区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考区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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