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资格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考区、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六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考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受理复核申请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区、考点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考区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考区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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