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放射病(chronic radiation disease) 主要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大于0.05Sv)的外照射引起的全身疾病;当累计剂量达到1.5Sv以上时,可发生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的表现,并伴其他系统症状。可引起慢性放射病的常见电离辐射有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等,故凡接触上述辐射源的作业均有机会接触电离辐射,如制造或使用可辐射上述射线的同位素、操作X线机或加速器或中子源,以及铀矿勘探、开采、冶炼,核反应堆操作和核燃料后处理等作业。
一、诊断依据
1.从事放射性工作前身体健康,有明确的长期或间断接受超过限制剂量的射线照射史。
2.工作多年后出现明显的无力型神经衰弱表现,其症状一般在疾病形成的过程中与接触射线有关;或确认由于职业关系而显著影响劳动力者。
3.从事放射线工作前造血组织功能正常,工作后外周血象经多次动态观察证明造血组织有以下改变:①白细胞总数进行性降低,并较长时间(一般超过6个月)持续在4×109/L。以下或在11×109/L以上;②血小板长期低于80×109/L;③红细胞减少,男性低于3.5×1012/L,女性低于3.0×1012/L。血红蛋白降低,男性低于ll0g/L,女性低于100g/L;④骨髓增生或增生轻度降低或成熟障碍,严重者可有再生不良。
4.诊断参考依据:①有明确的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或)经确诊的放射性白内障;②淋巴细胞染色体体型畸变率增高和(或)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增加;③性腺、肾上腺皮质、甲状腺等功能降低和(或)免疫功能降低以及物质代谢方面的异常等。
5.可除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述改变。
[附]慢性放射病分度标准
Ⅰ度:具备上述第一条前提下,有相应的自觉症状,血白细胞总数在(3~4)×109/L持续3个月以上;或伴有血小板轻度降低或伴有血红蛋白轻度减少;骨髓可增生活跃或轻度减低或成熟障碍;或伴有参考诊断依据中的任何一项改变,经脱离射线,治疗效果及恢复较好者。
Ⅱ度:具备第一条前提下,雨较严重或顽固的自觉症状,白细胞总数、血小板、血红蛋白有2项或3项稳定性减少或白细胞总数稳定在3×109/L以下,骨髓增生低下;可有明显出血倾向;或伴有内分泌、免疫功能及物质代谢等方面的异常改变。
[注]不够Ⅰ度,但又有临床表现的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列入观察对象。
二、治愈标准
自觉症状消失,血象及骨髓象正常。内分泌、免疫及代谢功能恢复正常。
三、好转标准
自觉症状基本消失,血象及骨髓象接近正常或正常低限水平,内分泌、免疫代谢功能大致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