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损害
一、特异性损害
1.急性中毒 是由于环境污染物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造成的危害,来势凶猛、病情发展迅速,后果严重,如:
急性烟雾事件 主要是由于燃煤排出的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造成人群的急性中毒事件。主要临床表现为:胸闷、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发热,严重者可导致死亡。
光化学烟雾事件 主要是由于汽油燃烧排出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物等在太阳光紫外线照射下,形成光化学氧化剂,出现一种淡蓝色烟雾,造成人群急性中毒事件。主要临床表现为:眼结膜炎,流泪,眼睛、咽喉及胸部疼痛,可出现晕厥、意识障碍等症状。
2.慢性中毒 是由于环境污染物长期少量侵入人体造成的慢性危害,其潜伏期长,病情进展不明显,容易被忽视。如:环境污染可造成人群的呼吸系统损害,导致慢性鼻炎、慢性咽炎及呼吸道慢性炎症发病率增高;破坏呼吸道和肺部的防御功能,造成抵抗力下降,对感染的敏感性增高,诱发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及其他继发性感染等。又如铅、汞、镉也是常见的环境污染物。由其造成环境污染而引起的铅中毒、水俣病(甲基汞中毒)、痛痛病(镉中毒)都是极为典型的慢性中毒事件。
3.远期危害 指作用的后果要经过数年、数十年才能在受害者身上显现,也有通过子孙后代才反映出来的,即遗传效应。远期危害包括致癌、致畸胎和致突变,简称“三致”作用。
致癌 人类癌肿的80%~90%与环境因素有关,其中环境污染是最主要的因素。已证明的主要相关因素有:放射线——白血病、肺癌;紫外线——皮肤癌;EB病毒——鼻咽癌;肝吸虫——肝癌;血吸虫——直肠癌等。
致畸胎 指母体接触环境有害因素后,引起胎儿先天畸形,如使用“反应停”药物;放射线的过量照射;以及风疹病毒等已被证实可致胎儿畸形。
致突变 是指生物体的遗传物质发生突然的、可遗传的改变,其中以化学性致突变物占重要地位。
二、非特异性损害
某些环境污染物可作为致敏原,使敏感人群罹患变态反应性疾病,如哮喘、过敏性皮炎、过敏性鼻炎等。许多环境污染物可使人体免疫功能下降,使某些传染病特别是呼吸道疾病发病率、死亡率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