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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乐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一)现代安乐死的定义

      现代意义的安乐死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并且痛苦不堪的病人,因为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救治无望和病痛无法解除,而由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经深思熟虑后作出理性决定,运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在无痛苦状态下提前结束生命的一种临终处置。

      (二)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的区别

      根据实施手段的“作为”与“不作为”,可将安乐死分为两类:主动(积极)安乐死和被动(消极)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具有明显的区别。主动安乐死是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病人痛苦的死亡过程,让其安宁、舒适地死去。这种安乐死争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较大,是立法时主要解决的问题。被动安乐死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停止使用抢救措施而仅给适当的维持治疗或者撤除所有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任其自然死去。这种安乐死在古今中外的医疗实践中大量存在。

      (三)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

      (1)安乐死是变相杀人,安乐死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背道而驰。

      (2)医生不可杀人,只有法律部门才能依法结束一个人的生命。

      (3)人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违背人道原则。

      (4)安乐死以不可逆的诊断为前提,它有可能使病人错过自我改善、继续治疗得以恢复和使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疗法三个机会。

      (5)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2.支持安乐死的主要理由

      (1)有利于病人的自身利益。

      (2)从生命价值原则出发,人应该尊重生命,同时也应该接受死亡。

      (3)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

      (四)国际上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1.美国:1977年,有40个州通过了《死亡权利法案》,该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权利,尊重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生命的意愿。

      1997年,俄勒冈州开始实施有条件的主动安乐死,虽然面临着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干预,但目前安乐死法律继续有效。

      2.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北部,司法部门宣布从l996年7月1日起在法律上承认医生可以实行有条件的主动安乐死,但在9个月后联邦议会推翻了这个法律。

      3.荷兰:2001年4月10日,荷兰最终通过有条件的主动安乐死立法,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4.比利时:2002年4月,比利时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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