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按考试大纲要求,该《条例》内容相对较多,除第五章“保障措施”外,全部都列入。
预防与控制
1.国家建立艾滋病监测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监测规划和方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监测计划和方案,组织监测和调查,掌握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的发生、流行及其影响因素开展监测。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的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5.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自愿咨询和检测者提供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发病情况,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此外,在《预防与控制》 一章,与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相关的规定还有:
1.对因工作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加强防护知识教育和防护技能培训,应有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严格遵守防护原则、操作规程、消毒制度,防止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人及感染者的医学随访。
4.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对所采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检测或检测为阳性的,不得提供给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5.医疗机构因急用而临时采集的血液也应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应认真进行核查。
6.医疗机构采集或使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也应进行艾滋病检测。未检测或检测阳性者,不得采集或使用。
7.进出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国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以下第8项为考试大纲规定的重点。
8.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其身份的信息。